台湾农机证明检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3页(373字)
台湾《核发农业机械使用证须知》规定:(1)农机所有人申请农机登记时,应检附农机来源证明(原出厂证明或统一发票),向该经办单位办理登记,如需行驶公路者,并需申请号牌。农机来源证明遗失或无法取得而确实从事农业耕作者,可由当地里(村)邻长出具保证书证明属实后办理登记。(2)经办单位接受农机所有人申请登记后,应以检附之农机来源证明,详予审查,核符后将农机使用证发给农机所有人执存,并应汇造乡镇县辖市区分类统计表4份连同农机使用证核定登记表名册按农机别分类装订,于次月10日以前送县市政府。(3)县市政府接到经办单位所送农机使用证核定登记表及分类统计表后,应详予核对,核符后汇造县市农机分类统计表,连同农机使用证核定登记表名册及乡镇县辖市区分类统计表,于次月20日以前分送本厅及台湾石油公司当地储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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