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样区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1页(209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材积样区调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1)样区应设定于处分区域内,依一定方向及适当距离作有系统之排定,并适当分布于处分区域内。(2)每一样区之面积为0.05公顷,样区总面积并应占处分区域总面积10%以上。(3)样区内立木,应依第10条规定施行每木调查,并于各样区之中心设置标识。经调查之立木应在其胸高直径处作记号及记明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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