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山林开发支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7页(445字)

韩国《山林法》第111条规定,政府为开发促进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而认为必要时,可以融资或补助符合下面各项之一的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1)海外山林开发调查上所需资金;(2)海外山林开发事业上所需设施(包括购入装备)及运营等事业资金;(3)与外国的技术交流及技术人力培养费。为此,《山林法施行令》规定:(1)山林厅长欲将资金作为融资或补助时,应事先告示其执行计划和标准等;(2)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不能把从政府那里得到的融资或补助资金用于海外山林开发事业以外的目的;(3)山林厅长为调节木材供给及安定主要林产品价格而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命令将资金作为融资或补助的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把生产的原木等返销国内。除此,《山林法》112条规定,山林厅长对于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可以进行技术及经营上的指导和监督。山林厅长认为在山林行政上必要时,可以让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提出必要的文件和报告,或者让有关公务员检查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的账簿、文件及其他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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