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理事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247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8条科学理事会中规定:(1)在成员国大会首次会议上,应成立科学理事会,以提供关于科学事务的咨询意见。(2)任何成员国都可以任命一名合格的专家作为科学理事会的成员。此外,科学理事会也应包括由成员国大会挑选任命的作为合格专家的理事。这些合格专家的人数、挑选的标准以及任命的期限应由成员国大会决定。(3)秘书处应根据成员国大会的要求,随时请科学理事会举行会议。(4)经成员国大会的同意,科学理事会应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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