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恶臭控制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1页(213字)
日本《恶臭防止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若认为为采取本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措施有必要时,可令该企业的修建者向他报告产生恶臭物质的设施的运转情况、控制恶臭物质排放的设备、的建造情况及其他与恶臭物质有关的必要事宜;且可派遣官员进入该企业检查产生恶臭物质的各种设施及其他事宜。本法还规定,凡不按规定呈交报告者或呈交虚假报告者及拒绝、妨碍、逃避据同款规定而进行的检查者,处3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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