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马传染性贫血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0页(36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4.4.1条规定,对于从固定基地进口的科动物,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或装运前48小时内无马传染性贫血的临床症状;(2)对于繁殖用动物,装运前3个月内,任何厩舍都不可出现接触过马传染性贫血病例;(3)装运前30天内接受过实验室诊断,呈阴性结果。第3.4.4.2条规定,对于从临时性基地进口的马科动物,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及装运前48小时内无马传染性贫血临床症状;(2)装运前3个月内,任何厩舍都不可出现接触过马传染性贫血病例;(3)装运前30天内接受过马传染性贫血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血清学试验阴性结果有效期为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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