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1页(530字)
20世纪中叶,美国开始以专门法和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实施“双重”保护。所谓双重保护就是指某一类对象(如同一植物不同品种)用两种法律加以保护,而非对某一对象(如某一品种)实施两种法律保护。在美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只保护无性繁殖法培育的品种,而其余的有性繁殖法培育的品种归属专门法保护。按照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只能是在人工栽培状态下生长的植物,同时只能以无性繁殖技术培育的植物。这样,美国的专利法对植物的保护范围极为狭窄,而以有性繁殖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只能用《植物品种保护法》加以保护。同时,美国的《植物品种保护法》专门规定,凡取得专利的植物品种,不得再申请植物新品种证书。在美国,1930年颁布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是植物新品种产权保护的基本法。1961年12月,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等一些发达国家签署《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后,美国于1985年参加了公约签署。在此之前,对原有的《植物品种保护法》进行了调整,以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目前,根据法律规定,美国有关有性繁殖植物品种的保护是由农业部直属的植物品种保护局来负责;有关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专利及实用专利是由美国贸易部专利与商标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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