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7页(236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36条规定,基金管理者的所属干部、职员逃避、妨碍或拒绝第31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或进行虚假报告时,对其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款。第37条规定,对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1)违背依第18条规定下达的行政命令者;(2)拖延履行或不履行第21条规定的振兴基金积累者。第38条规定,对不提交第10条第3项规定的报告或不提交第32条规定的资料或报告书等者,处5万元以下逾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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