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指定吊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7页(308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34条规定,当指定生产者、指定收购加工业者或指定输出业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时,农林部长官可吊销其依本法规定取得的指定:(1)无正当理由不按第10条第1项规定签订契约时;(2)无正当理由违反依第11条各款规定采取的措施时;(3)不执行依第12条规定签订的国内上市价格协定时;(4)违背依第18条规定下达的行政命令时;(5)拖延或不履行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的振兴基金的积累时。当符合前项各款之一者系依其他法律取得许可、执照或其他处分者时,农林部长官可向该许可、执照及其他处分权者要求吊销其许可、执照或处分。依前项规定接到要求者须同意该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