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多用途水库产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5页(276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水法》第14章中规定:(1)本法所称多用途水库是指那些履行基本治水职能和经济职能的水库。(2)履行基本治水职能的多用途水库的水坝和其他部分作为社会财产是公用的财产,其用途可以根据水利同意书按水利规划加以改变。(3)管理水坝的水区水利利益共同体有义务制定维护和利用该项目的方式和利用水于各种目的的条件的条例。(4)在水区水利利益共同体中,要保证多用途水库的使用人参加水坝的管理。(5)对于主要引水管和引水到居民点和分配用水的其他设备以及多用途水库中履行经济职能的部分都不得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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