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水权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5页(535字)

埃塞俄比亚境内地形复杂,雨量集中,水资源分布在14个流域内,径流年内分布不均匀。长期以来,埃塞俄比亚法律中,对水权管理作出了如下规定:(1)所有权,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包括地表水资源均为国家所有。民法规定,当水被蓄在水库、水池或其他盛水设施之内时,可以将其视为私有财产。(2)使用权,水资源管理法规定,水的使用权可通过拥有或占有水面所在的土地而得到,或通过得到用水特许权或经有关部门同意认可后用水。国家可以给予私营公司或个人以用水特许权。用水权可以由土地占有者或有关机构联合提出申请方式解决。民法规定,社团有使用水流和静水的优先权。土地所有者为灌溉目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水从别人土地上引到自己土地上使用,并付给对方赔偿费。(3)优先用水,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水,超过自己生活需要,则有义务把水调整给需花费昂贵费用才能从其他地方得到水源的左邻右舍使用。家庭用水和牲畜用水,可以优先于灌溉。(4)地下水,规定,其属于公共资源一部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土地上开挖百米以上的深井。经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开挖的井,如发现抽出的水用于商业目的或已被污染,主管部门可停止打井和禁止使用其抽出的水,可命令将水井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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