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拍卖归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6页(214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16条规定:(1)如果土地拍卖中所有的投标价格都不能弥补违约者应支付的税款及其他费用,则地税征收官应该在“租金拍卖簿”中记录这一情况。根据此记录,土地应该收归国家,本属于违约者或其他人的所有权利、产权及其他权益都应停止。(2)如果出现上述土地回收,则应按本法的规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3)地税征收官应该按照契约登记法将此情况在登记簿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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