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86页(2229字)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 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外国驻穗领事官员旁听大会全体会议。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