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和表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8页(564字)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就同一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权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哪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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