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0页(866字)

亦称城乡基层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着手建立乡级政权,到1954年底全国共建218,739个乡(村)政权。自1954年宪法公布实施至1958年中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一直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56年全国实现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扩大乡的规模,将1954年的21.8万多个乡合并为11.7万多个乡,到1958年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之前,乡级政权通过合并进一步缩减到80,537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地方恢复建立农村的乡一级基层政权,1982年宪法重新确认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是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3年10月24日正式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后,至1984年底全国建乡工作基本完成。关于民族乡的建制,根据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调整和组建,《通知》对建立民族乡的问题作出八条规定:民族乡可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可以在一个或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居住地方建立;少数民族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以30%为宜,情况特殊的,不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和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照顾到本乡内各民族,但乡长必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结合本地情况、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通知》还责成上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照顾当地民族特点及其人民的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到1987年底共建立1500多个民族乡。至于镇的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要求,放宽了条件,在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镇,实行镇管村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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