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制造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4页(251字)

韩国1984年《饲料管理法》规定,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不得制造、进口或贩卖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饲料,不得将之用作原料:(1)对人体或动物有害的有毒性物质超过标准的;(2)被成为人体或动物之疾病原因的病原体所污染,或因明显腐败和变质而不能用作饲料的;(3)除第1款和第2款外,给动物的健康维持或成长造成障碍,明显阻碍畜产品之生产的。上述规定的有害饲料的范围和标准由总统令规定之。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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