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税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7页(198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7条规定:(1)与本法规定有关的任何土地应支付的开发税应该按照规定的比率缴纳;按照签发开发许可时规定的土地估价值的百分数缴纳;无论哪一个数额更大些都行。(2)如果签发开发许可时没有对土地的价值进行估算,则不应按规定支付开发税。(3)依照本条,主估价官或公共事务部部长任命的其他人可以对土地的价值作出公平合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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