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3页(885字)
第十七条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
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八条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讨论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的时候,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补充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可以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