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0页(497字)

第四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四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在每次会议上确定。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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