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影响工程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4页(821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在对国民经济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改扩建和交付使用时,以及在采用新的工艺过程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工程对于水体状况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如果有些国民经济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建设可能影响到水体的状况,则其建设地点应事先与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机构,相应的自然环境保护的机构,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以及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等进行联系和协调后确定。在设计、新建和改扩建国民经济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时,以及在推广一些新的工艺过程时,凡对水体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均需将其技术供水系统部分做成封闭式的。此时照例不允许设计和建造直接流通式的供水系统。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只有在其设计及前期设计条件以及生态报告等文件业经国家审查鉴定通过后,方允许着手这种形式的设计和建造。下列工程与设施禁止投入使用:(1)国民经济工程及其有关设施,其中包括一些没有装设清污装置的建筑物、没有防止水体污染、没有预防水流阻塞和水源枯竭和没有防止发生有害作用的渗流集蓄设施、城乡废弃物掩埋设施等;(2)没有护鱼设施的取水和排放建筑物和没有安装取放水计量设备的建筑物;(3)没有污秽清理设施和卫生保洁区的畜牧场和其他生产联合体;(4)尚未考虑预防洪涝灾害的灌排和供水渠系、水库、大坝、渠道等水工建筑物;(5)没有护鱼设施、泄洪设施和过鱼设施的水工建筑物;(6)没有安装水量调节设备、水量计量仪表的地下水取水设施;(7)没有设卫生保洁区和没有建立水体状况监测点的取水等水工建筑物;(8)未装防止水体污染装置和泄漏监测仪表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运输和仓储建筑物和设施。不允许未设水体状况和指标观测点的污水灌溉工程投入使用。在水库蓄水前应实施库区清量措施。禁止对水体状况有影响的国民经济工程和其他工程投入使用,应由俄联邦政府和有关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作出禁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