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实施监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4页(316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国家对江河湖泽进行监测,是指对水体状况的水文指标、水文地质化学指标等所进行的定期观测工作;观测的目的是为了采集、传送和加工必要的信息数据,以便能够及时发现一些异常过程并预报其发展情况,防止有害后果的发生,同时确定现有水资源保护措施的有效程度。(2)国家对水体的监测是国家监测环境系统工作的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应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会同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国家水文气象管理和环境(地表水体)监测机构,以及全国地矿(含地下水体)利用和保护管理机构共同实施。(3)国家对水体实施监测的办法由俄联邦政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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