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合作社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7页(383字)

加拿大《合作社法》第7款规定:一个合作社的组建、操作和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作社社员资格以公平的方式对所有可以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愿意并有能力承担社员的义务的人开放。(2)每个社员或代表都有一个投票权。(3)任何代表或社员都不得由他人代为投票。(4)任何社员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高百分比。(5)任何社员的股份的红利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高百分比。(6)在合理的程度上,社员提供合作社要求的资本,合作社的社员资本支付的利润率不得超过本章所规定的百分比。(7)合作社经营产生的盈余只能用于:发展合作社的业务,改善共有的服务,用作资本准备金或支付社员的服务和投资股份的红利;用于团体的福利或为合作社企业宣传;或作为赞助回报,分配给社员。(8)遵循合作社企业的原则和方式,对社员、职员、雇员和公众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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