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6页(439字)
洪都拉斯早在1950年颁布法令,宣布对200海里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1970年8月8日,洪都拉斯参加《利马宣言》,重申上述主张。1972年6月7日,洪都拉斯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签署《圣多明各宣言》,宣称对邻接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力。1982年1月11日,洪都拉斯颁布新的《宪法》规定:领海,其宽度为12海里,自海岸海潮最低线划起;领海外围区,领海测量基准线以外至24海里以内的区域;专属经济区,自测量领海宽度基准线至200海里以内的区域;大陆架,包括海下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是领土向领海以外直至大陆架边缘外沿的自然延伸,也即在大陆架边缘的外沿没有达到这一距离的情况下,则自测量领海宽度基准线直到200海里以内的区域。还规定:国家对其大陆和岛屿领土、领海、领海外围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不影响各国遵照国际法的航行权,不影响履行共和国批准的条约和协议。
上一篇:萨尔瓦多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下一篇:哥斯达黎加海洋渔区权益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