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6页(308字)

哥斯达黎加早在1949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中,宣布对200海里的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1972年2月10日,哥斯达黎加颁布法令,明确规定:哥斯达黎加的承袭海经确定为从其海岸的底潮标线起算,包括法律所确定的领海在内的200海里宽度。同年6月7日,哥斯达黎加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签署《圣多明各宣言》,宣称对邻接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力。1975年6月5日,哥斯达黎加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对其领空、12海里领海、大陆架和岛屿行使完全和绝对的主权;在其邻近海域拥有200海里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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