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发展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9页(307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6条规定,主管局长应当与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合作,通过下列措施促进冈比亚传统和工业化渔业以及有关产业的发展:(1)提供普及和培训服务;(2)提供信贷便利;(3)促进渔民间的合作;(4)提供基础设施;(5)开发国内外和鱼产品市场;(6)进行研究和调查工作;(7)鼓励与邻国签订有关互惠捕鱼权和联合开发措施的协定;(8)必要时签订有关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和其他转让技术和经验的协议,以及允许以地方为基础的渔业发展协议。第7条规定,局长应制定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通过为各类型的渔业和各种捕捞方法保留水域的手段,使任何工业化渔业的发展不会过分地损伤传统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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