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6页(256字)

巴拿于1967年2月2日颁布《第31号法律》规定:巴拿马共和国的主权扩展到在其大陆和岛屿领土及其内水以外200海里宽的领海区、该区的海床和底土以及上空。1970年5月8日、8月8日,巴拿马同拉美国家签署《蒙得维的亚海洋法宣言》、《利马宣言》,重申国家有权划定海洋主权或管辖权的范围的原则和主张。1972年6月7日,巴拿马同加勒比海域沿岸国家签署《圣多明各宣言》,宣称本国对邻接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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