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分配收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249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121条规定,除了为偿还抵押债务和对保加利亚农业合作银行的债务和向合作者的贷款外,禁止因债务强迫出卖其数量在中等个体劳动农户数额之内的土地。第122条规定,为特殊用途分配的土地,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开始实施其用途,由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经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收回。第123条规定,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关于综合种植和关于防护林带及其他类似指示的机构和机关人员,按前条指出的程序收回土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