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7页(311字)

哥伦比亚1970年8月8日同拉美国家签署了《利宣言》,宣布本国对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明确国家有权划定海洋主权或管辖权的范围。1972年6月7日同拉美国家参加《圣多明各宣言》签字,宣布国家对邻接领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国家有义务促进承袭海内的科学研究,并有权对之加以规定,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海洋污染和保证其对资源的主权;沿海国家和无海岸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承袭海内均享有自由航行、飞越以及敷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规定,根据哥伦比亚的法律,领空、领海、大陆架也是哥伦比亚的组成部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