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8页(507字)

印度尼西亚渔业资源丰富,渔获量居东南亚首位。国家十分重视渔业法制建设。在海洋区域权益保护方面,早在1939年颁布《领海及海洋区域法》,之后于1960年颁布《印度尼西亚水域的第4号法令》,1980年发布《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宣言》,1983年发布《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的第5号法令》。此外,印度尼西亚于1918年颁布《沿岸3海里以内珍珠、珠母贝、海参和海绵的通则》,1920年颁布《类资源保护条例》,1927年颁布《水域内的渔业通则》,1927年颁布《沿岸3海里内的捕鲸通则》,1939年颁布《在领海和近海区域内的捕鱼条例》等。1985年,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第9号渔业法》,该法共10章35条,主要对渔业水域、渔业管理、开发援助、渔政事务分管和地方协作、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中央政府还于1984年发布《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对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管理、利用、保护、颁发捕鱼许可证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1985年农业部发布《有关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捕鱼颁发许可证的各项规定的第475号法令》,对其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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