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渔业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8页(286字)
印度尼西亚1983年《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2条规定:(1)开发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应以发展印度尼西亚渔业为目的。(2)依据本条(1)的规定,政府应为增加印度尼西亚渔业的生产能力而创造条件。(3)为更好地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允许印度尼西亚国籍的人和法人团体与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以合资经营的方式或本法规定的其他合作方式共同生产。第3条规定,如果从事渔业活动的印度尼西亚国籍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不能全部利用政府规定的捕捞量,允许外籍个人或法人团体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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