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执法扣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7页(373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12条规定:(1)当检查官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某批商品饲料的销售违反了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条例时,他可以签发并执行手写的或印刷的停止销售的命令,警告销售在收到书面许可通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卖掉处置这批商品饲料。如果在30天以内仍不符合规定时,可以或根据销售者或注册者的要求应该进行处罚的诉讼。(2)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条例的任何一批商品饲料,都应向上述饲料所在地管辖范围内有权限的法院控告并没收。如果法院认为上述商品饲料违反本法并且下令对上述商品饲料处罚,就应该依据该商品饲料的质量和所在州的法律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但是在法院下令处理上述饲料前,首先应给予机会使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诉解除对上述饲料的处罚,或者允许加工或重新贴标签使上述饲料符合本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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