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兽用生物制品风险分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4页(20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6.3.4条规定,风险分析应尽可能客观、透明,并按照《法典》1.4部,和《法典》1.3部认证流程进行。必要情况下,国家和商品因素的评估以及风险降低措施主要应建立在生产厂家数据基础上。这些数据取决于生产各阶段的质量保证,而非单独的成品检验。产品批准应用后可能会导致畜禽接触感染。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限制应用某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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