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水泡性口炎国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6页(22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2.2条规定,具备下述条件的国家可视为无水泡性口炎国家:(1)水泡性口炎为该国家法定申报疾病;(2)过去两年内一直未曾发现水泡性口炎的临床、流行病学及其他迹象。第2.1.2.3规定,某一无水泡性口炎国家接受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绵、山羊、科动物和鹿,或其他国家经该国直接或间接地运输上述动物时,该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考虑到是否存在水泡性口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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