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朝农业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5页(439字)
中国北宋初期,恢复农业为当务之急政府为鼓励农民耕作获益,下令让民种树,奖励广植桑枣与垦辟荒田,设农师督导,鼓励农户买耕牛或改革农具以代牛力。置义仓、常平仓、惠民仓、居养院、安济坊以实行救济等。同时,加强农业赋税法制管理,实行“两税法”规定,一般夏征钱帛,秋征米粟。除两税之外,不断增加附加税,如下令征收田税、牛革筋角税、义仓税、进际税、蚕盐钱、醋息钱、头子钱等。征收方式上,也变化无常,常以“折变”(如应征钱帛,折为米帛;应征米粟,转折钱帛之类,而物价低昂,全由官府指定,变相多征)、“支移”(甲地赋役原输乙地,为补差额临时改输丙地之类)等手段,进行多征多收。在折变过程中,物价随官府命令核定,农民深受其害。南宋时期,政府频繁以折变榨取农民,如绍兴年间下令规定,每石加征三斗七升充脚费。赋税较旧定额增加五至七倍。为缓解社会矛盾,北宋朝廷支持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均输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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