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7页(589字)
第二十一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决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县或者乡、镇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或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是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区、县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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