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2页(355字)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与文字进行修正、改变的权力。《基本法》第159条规定: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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