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2页(462字)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阐明的权力。《基本法》第158条规定: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需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对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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