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地方水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4页(403字)

加拿大水法律中,对供水收费作出过规定,但长期依靠政府补贴维持低价、充分的供水,导致水浪费十分严重。20世纪70年代后,根据联邦《水法》授权,各省普遍加强了水费管理,提倡按实际成本收费,并通过地方立法不断完善了供水收费制度。如阿尔伯达省依据本省1970年通过的《水资源法》,决定水费可包括成本,可以平均水费率售给灌溉用水户,水费率由当地政府决定。并规定,城镇个人用水以体积计费,政府应建立计量制度和价格制度。萨斯喀彻温省依据水法规定,地表水及地下水用水采取递增率收费办法。其中地表水使用许可征费标准为:0-100亩收费约0.008加元/立方米;101-10000亩收费约0.08加元/立方米;10001-20000亩收费约0.16加元/立方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规定,城市零售水采用平均收费率,或用单位水价再按计量器测量出的用水量加以计算,或两者相结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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