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乡镇造产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7页(451字)
民国政府为谋求乡镇农民福利及自治经费的增收,于1942年5月6日公布《乡镇造产办法》。该办法共12条,主要规定:(1)各乡镇可因时因地选择一种或数种事业,如垦种乡镇公有田地;开垦公有山地,栽植茶桐、桑竹及其他各种林木;修筑乡镇公有鱼塘;建筑水车水碾;创办乡镇公营工厂;创办公有牧场,饲养牛羊鸡猪等畜类。(2)乡镇造产,以乡镇为单位,可分保经营,由乡镇公所组织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的组织章程,由省政府规定。(3)乡镇造产的收益,至少以50%拨充国民教育经费。(4)乡镇造产时,如学校运用基金或原有学产学款的造产事业,仍可由中心学校主办。其经营的生产事业,对方应避免重复,应报县政府核准。(5)乡镇造产所需之人力物力,可由本乡镇内居民征用,但须经乡镇民代表会议决。(6)造产收益的动用,应以其孳息部分为限,不得变卖产业或消耗资金。(7)乡镇造产计划,由县政府斟酌所属各乡镇实际情况酌定,报省政府和内政、教育两部备案。办法还规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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