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2页(277字)

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资格享有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权,有资格获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居留权,但有资格获得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担任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等公职,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也不得担任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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