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3页(360字)

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之一。按不同专业设置学校,如工业专科学校、农业专科学校、林业专科学校、师范专科学校等。根据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和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是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其修业年限为2至3年,招收高级中学及同等学力者。设置高等专科学校须符合下列条件:各门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至少应分别配备讲师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配备讲师以上专任教师1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5%;兼任教师人数,应不超过专任教师的1/3;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图书资料,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不少于5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不少于4万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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