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0页(486字)
马来西亚输入动物检疫是依照1953年颁布的《动物法令》、1962年颁布的《动物法令》和《公共卫生法令》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输入动物检疫由国家兽医处统一管理,动物检疫站具体负责业务工作。根据动物检疫站管理规则规定:(1)国家动物检疫站由兽医师主管,凡要进入检疫站内的人员及动物,须经其批准。(2)下午6时至明晨6时之间,不准动物进入检疫站。(3)输入的牛羊等,至少留检10天,必要时可延长留检日期。(4)病牛不准进入检疫站,须另行隔离,由兽医处理。(5)畜主或输入者须接受兽医师的指导,饲养管理其输入的动物。(6)畜主及工作人员进出检疫场所,由专用门出入并在门口设有消毒池。(7)不准携带单车、机车及其他未经批准的物体进入检疫场所。(8)病畜由兽医师检验,若为普通病,可予治疗,若发现疫病,立即销毁。(9)检疫期满后由兽医师批准放行;兽医师发给批准的健康证明书,注明检疫及照章缴费。(10)准放行时,运出检疫站须迅速,其运送工具须严密消毒;放行动物的动态,应通知区域兽医主管。(11)违反上述规定者,可罚款100元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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