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渔业机构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2页(326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206条费用中规定,根据第154条第7款的规定,由管理局收取的费用存在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议会的普通基金中,或其继承人那里。还规定,当从联合经营捕企业收取费用时,其对捕鱼许可证的申请包括要求减少管理局收取的费用,在决定减少这种费用前,其费用应存在由管理局保管的信托专账上,直到将部分减免的款项退回给联合经营捕鱼企业或缴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议会普通基金中,或其继承人那里;本法还规定,如果要求减少费用被否定,在这种情况下缴入的经费为商品或设备而不是金钱,这些商品或设备由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议会在开始时通过决议进行分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在闭会期间则由议会的有关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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