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排水管道清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5页(437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61节第1条规定,由土地所有人和排水管道或者附属装置所属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出资,对所有的排水管道或者附属装置进行改造、维修,保持其整洁。第2条规定,行政长官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按照他的要求,对任何排水管道或者附属物进行改造、维修或者保持整洁。第3条规定,如果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任何公共官员确信出现了应急情况,或者必须立即对任何排水管道或者附属物进行改造、维修或者保持整洁状态,则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带领必要的助手和工作人员进入任何土地或者建筑物,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为满足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改造、维修、工程、行动及其他事项。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可在完工时向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收取;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可依照后述第95节确定。第4条规定,铺设、重新铺设或者不中止铺设行政长官已经命令拆除、停止或者不得铺设的任何排水管道和附属设备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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