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1页(629字)

联邦德国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历史悠久,历届议会和政府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法令,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有权颁布保护野生动物和狩猎的法律和法令。1976年联邦议会制定《联邦自然保护法》,该法立法目标提出,不降低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功能,必须使所有的动植物物种保存下来,保持生态平衡。该法规定大面积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联邦德国还制定大量的专项法律和法规,如制定《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重点保护条例》、《联邦德国狩猎法》、《防止狩猎事故的规定》、《猎人及武器法》等,这些法律中规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征集、占有、使用、交换、出售、驯养、运输、携带、买卖、标记、账册、进口、出口等管理办法,由联邦政府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买进、卖出、交换、加工、账册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接受、保护、养育受伤或患病的野生动物及其下落,各州可作出一些特别规定;要限制放养引进的野生动物,积极开展疾病防治,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努力饲养繁殖本国野外的动物种群;驯养征集或占有野生动物,须取得联邦农业部部长的同意。为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和影响,联邦德国还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性保护协议,如参与签署了保护定居的野生动物的《波恩协议》,保护欧洲野生动物的《伯尔尼协议》,禁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华盛顿公约》,关于生物多样性的《里约热内卢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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