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生产机械安全防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4页(402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1)传动机械的每个部分应有防护,除非它的位置和结构对每个在场地工作的人员都是安全的。(2)对于运用皮带传递动力的机械,在皮带和皮带轮的结合部,应装有皮带拨叉或其他机械式安全装置,以保证皮带能顺利地贴紧或松离压紧轮和游轮。这些装置应设计、安装和保持驱动皮带不至于自行与压紧轮啮合。(3)当作为传动机械部件的转轴没有制动或控制时,不允许采用驱动皮带。(4)在每个工作场地或机房应设置有效的装备,以便在工作进行中能迅速切断传动机械的动力。关于其他机械的防护规定:(1)不仅是原动机和传动机械,任何机械的危险部位都应有可靠的防护,除非该机械的位置和结构对每个在场地工作的人员不会产生危险。(2)车床上向外凸出的柄杆,也应具备可靠的保护,除非其位置对每个在场地工作的人员不会产生危险。(3)各种机械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坚固的结构。
上一篇:新西兰机械违法纠正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