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1页(515字)
匈牙利的森林覆盖率在欧洲是比较低的,因此,国家十分重视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于1961年制定了《森林和野生动物法》,对森林管理和使用、森林管理的基本原则、关于国家林业和森林管理的专业性规定、植树造林、森林树木的看护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和狩猎等作出了全面规定。1976年颁布的《人类环境保护法》,把生物界作为一个环境保护对象加以进一步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规定,对生物界的保护包括植物和动物界。禁止以危害和绝灭植物种类和品种的程度或方式收集和破坏各种植物;禁止损坏有利于土壤的植被,禁止捕捉和毁灭能保证水源自然净化的生物。必须将那些具有科学价值的、稀有的和特殊的以及文化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是珍贵的种植地、植物区和植物宣布为保护对象。森林的总面积不能减少,只能根据法规的规定和方针减少、砍伐或销毁部分树林、林带、林阴道和草坪。该法还规定,为了保护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必须有计划地保护动物。由于其特殊性或其他原因而必须保护的动物种类和品种以及他们生存的地方,应该宣布为受保护的对象。不许危害或破坏森林的安全,不许以堆放垃圾和其他方式污染森林;禁止损害和毁坏宣布为受保护的植物和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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