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国家土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4页(528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15条规定:(1)除特殊用地以外,管理者可以把受其管理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合作社和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联合体;除特殊用地和耕地外,也可以转让给社会组织。(2)除第(1)款的规定以外,管理者也不得将属其管理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私人和法人。此禁令不涉及以下情况:在不动产不能分割的情况下,私人或法人和国家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一部分;经法院和当局裁决而发生的所有权的变化;独家农舍及其所属的6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国家所有的不动产与私人或法人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对换;私人用于建筑的土地,不适于大农业企业耕作的耕地以及特别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不动产。(3)在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动产的使用者、承租人、承包者具有优先购买权。第16条规定,如果遇到前一条规定中未提到的情况,有关部长可以批准国家所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让事宜。第17条规定:(1)根据书面协定,管理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地把他的管理权转让给有权管理不动产的其他机构。(2)在法律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者可以出租、承包和使用由他管理的不动产。(3)如果法律条例未作其他规定,管理者不得用由他管理的不动产作抵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