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4页(1206字)

国家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对统计工作实行的管理。主要包括统计机构的设立,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计划的制订,各项具体的统计制度的方法,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系统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有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分别设有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管理工作。我国进行统计行政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是我国统计工作的基本法,该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部分修改。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而统计调查计划又是按照统计调查项目来编制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等,分别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后报国务院审批或有关部门、地方根据其权限自行确定。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国家级的统计调查,其资料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调查资料,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批准后应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我国《统计法》对违反有关统计管理规定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②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给予警告、罚款。③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规,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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