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总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9页(284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6条规定:(1)章程起草委员会完成章程起草后,发起人应在一定时期内公布章程及创立总会的日期和地点,召开创立总会。(2)前款中的一定时期不得超过2周。(3)章程起草委员会起草的章程的批准、事业计划的制定、其他有关成立的必要事项,应由创立总会议决。(4)在创立总会上,可能修改前款中的章程。但有关区域及组合员资格的规定,不在此限。(5)创立总会的审议事项,要由具备组合员资格者在开会前向发起人表明同意,其中半数以上人出席,2/3以上表决通过。(6)前款中的人,可能用书面或由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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